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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包括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等具体内容。
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个人电子信息
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
可消除“禁止发布的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的,应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发现信息被窃取
可举报或提起诉讼
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