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记者郭鹏)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了解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为在园幼儿人数的5%-10%。
根据通知,资助实施范围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以及面向大众、收费标准与本县(市、区)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部门所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或其高出部分控制在25%限额内、并已达到省二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资助实施范围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属于资助对象。对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和符合入园条件的残疾儿童将优先资助。根据规定,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要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不得发给儿童或其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