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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金
据报道,省物价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规定出租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实际用电起执行,试行一年。
出租屋尤其是城中村电费乱象一直备受诟病,特别是今年7月份广东开始实行阶梯电价,此后数月,便出现了不少房东借阶梯电价之名擅涨电价、乱收电费的情况。此番新规定出台,“糊涂账”终于有了弄清楚的希望。
新规定简单概括起来就六个字:谁用电、谁付费。这个看起来容易,具体操作过程其实挺难的,相关规定亦需要不断完善。作为一名租客,有两个疑问待解:其一,虽然现在供电部门已基本实现对出租屋抄表到户,多数出租人也自行安装了分表,但是在阶梯电价实行后问题变得复杂了,各分表用电量有不同,但是总表超过了第二档甚至第三档,出租人多会按照最高档电价“一刀切”收费,这就造成了不公平和矛盾。
其二,从议价能力上来说,租客是绝对弱势的一方,新规定在保护租客权益方面“着墨”不足。现在,大多数租客在入住出租屋以后,都需要缴纳相应的押金。如果因为房东不按规定收电费,便临时结束租赁关系,租客就需要承担押金的损失。为了几十元电费而可能损失上千元押金,这也是许多租客选择对不合理电价忍气吞声的主要原因。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针对出租屋的特殊情况,电力部门抄表到户可否再进一步,按分表收费,这样可以避免因为阶梯电价实行带来的纠纷,而且一次安装之后便可以长久使用,房东和租客都可以省心省力;其次,如果出租人不按照相关规定计价收费,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如果租客因为投诉而导致合同终止,需要向哪个部门反映?这需要出租屋管理、物价、电力等部门进一步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