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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开栏语:2010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廉政准则》),这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党内法规。自本期起,本报开辟“以案说纪”栏目,选取典型案例分析,为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准则解读和法纪指引,切实做到勤政廉政。
典型案例
2000年6月,广东某厅的一名领导,向省及该厅有关领导反映了其住房面积小、噪声大、没电梯上楼等问题。该厅在未办理换购住房审批手续和落实购房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向有关市国土局借用181万余元购买了两套总面积为236平方米的商品房供该领导换购。
2001年12月,其以原住旧房面积(119平方米)不计差价地替换新房相同面积,新房面积超标部分按房改规定补交差价。
案发后,该领导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换购住房由省有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
廉政准则
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重点解读
本项是关于住房方面的禁止性规定。(1)“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
(2)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且已达标,又参加集资建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必须单边退出,或者补交差价。
法纪指引
(1)《纪律处分条例》第79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将违规多占的公有住房,出借、出租、转让亲友的,不仅要一律清退,还要追缴所得收益。
(3)在分配、购买住房活动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构成违纪的,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关于贪污行为的规定处理,还会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