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晨报讯(记者颜斐)小梅陪异性朋友黄先生到对方妻子张女士的单位解决家庭矛盾,却被误认为是小三,遭到殴打。为此,小梅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近日,通州法院判决小梅获赔医疗费1270元。
去年4月,小梅陪黄先生前往张女士的工作地点通州某小区协商两人的婚姻问题。因怀疑小梅破坏其与丈夫的感情,张女士用砖块将她打伤。后小梅报警,经鉴定,其伤情构成轻微伤,公安局对张女士进行了拘留处罚。
小梅在法庭上说,她和黄先生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并非张女士所称的“小三”,张女士将其打伤违反了法律,应当赔偿其各项损失。
张女士依然认为小梅与自己的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她辩解说,因为小梅的介入,她与丈夫的婚姻陷入了危机,自己见到小梅就情绪激动,所以殴打了她。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参与协商他人婚姻问题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故其应当承担自己医疗费损失的20%,张女士承担小梅医疗费损失的80%,计1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