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即将告别2012年,2013年1月1日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等一批新的政策法规开始施行。
法规1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禁止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系列重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禁止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划定的禁猎区狩猎。
每年的4月1日至7日为江西省爱鸟周,11月为江西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同时,每年的4月至11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捕期。
法规2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
用户7类行为可认定为窃电
新修订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窃电行为的认定和窃电量的计算方法。
针对窃电手段多样化,《办法》认定,电力用户有7类行为即可被认定为窃电: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使用窃电装置的;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的;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办法》细化窃电量计算规定,根据不同的窃电手段来计算窃电量。其中,窃电时间如果无法查明,窃电日数将以180日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电力用户按6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
《办法》提出,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教唆他人窃电的;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
法规3
《江西省审计条例》
公积金等纳入审计范围
《江西省审计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审计地方性法规。
《条例》除了在总则中规定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同时还在财政收支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等众多审计领域方面规定了绩效审计的内容。
《条例》规定,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众资金进行审计,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等资金纳入审计事项范围。
审计机关可以对公众资金使用单位与公众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可以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法规4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国土资源管理混乱要追责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一部系统规范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程序性法规。
《条例》提出,四种情形下还要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责任。即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法规5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单位在禁牧区放牧最高罚万元
新修订的《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工作并结合血防工作特点,积极引进和推广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条例》提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封洲禁牧区放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首席记者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