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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因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一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本报讯(记者胡迪通讯员李世寅、邝羽、李浩)假意帮人处理矛盾,却乘机敲诈。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宗敲诈勒索案件,当事人蔡某江、蔡某辉、袁某亮分别获刑一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案情:
半年间至少作案三宗
刘某杰是经营古镇镇六坊工业区一木灯厂老板,2011年8月,其在经营中与邓某松产生债务纠纷,后求助于蔡某辉等人。数日后,蔡某辉等人竟谎称受邓某松所托,以将对刘不利为威胁,向刘某杰索得人民币4000元。
同年11月2日上午,蔡某江、蔡某辉、袁某亮再次预谋敲诈勒索刘某杰的工厂,袁某亮以代邓某松收取油漆款为借口,向刘某杰索要人民币3万元,随后蔡某江、蔡某辉与其唱起双簧,谎称帮助调解,共同向刘某杰索得人民币5000元。当日下午,蔡某江、蔡某辉又以帮助刘调解了上述事情为由,向刘索要人民币2500元。刘某杰因害怕蔡某江、蔡某辉对其不利,被迫交付人民币1500元。
2012年4月中,蔡某江、袁某亮故技重施,预谋敲诈徐某发经营的木材加工厂,两人以借钱吃饭为由,以将对徐及其工厂不利为威胁,向徐勒索人民币1000元,后因徐某发躲避而未能得逞。
2012年4月29日,蔡某江又确定了周某芬经营的木艺加工厂为勒索目标,以周某芬不借钱给其朋友为由,以将烧毁周的厂房及车辆为威胁,向周勒索人民币10000元,后因周某芬报警而未能得逞。
判决:
最重者被判一年八个月
据统计,蔡某江实施敲诈勒索3次,数额累计人民币17,500元;蔡某辉实施敲诈勒索1次,数额为人民币10,500元;袁某亮实施敲诈勒索2次,数额累计人民币6000元。2012年5月11日,公安人员在某酒店将袁某亮抓获,次日,蔡某辉归案。数天后,蔡某江在江门市落网。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结伙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判决蔡某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蔡某辉有期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袁某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