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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出车祸死亡后,其父母为孙子保存着其应得的赔偿款,而且还拿出10万元给孙子上了保险。儿媳妇不满该情况,和不满一岁的孩子将其公婆等人起诉至法院。日前,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爷爷、奶奶给孙子上保险的行为无效,并判令他们将孙子应得的赔偿款交给儿媳妇代为保管,因为儿媳妇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男青年周富春和恋爱对象徐恩玲于2010年结婚。婚后一年,二人爱情的结晶——儿子小健出生了。本来这个家庭的未来一片光明,但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横祸改变了一切。2012年3月的一天中午,周富春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时,被一辆小客车撞成重伤。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周富春的离去,给这个家带来巨大打击,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
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客车司机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周富春负次要责任。经交管部门调解,双方约定,由小客车司机承担周富春的抢救费,并一次性赔偿周富春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60万元。协议达成后,小客车司机将钱交给了周富春的亲属,后该款一直由周富春的母亲等人保管。
徐恩玲说,她曾多次找公婆和小叔子索要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款项,但他们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无奈之下,她只得和不满一周岁的儿子一起,将她的公婆和小叔子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小健人民币29万余元,返还她本人人民币13万余元。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三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因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家属其实应得近50万元。由于被告多次与小客车司机协商,最后该司机出于同情心又给了10万元。所以,应以50万元的数额计算赔偿款。另外,为了处理死者后事,共花去了6.6万元。被告方还称,已拿出10万元给小健上了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恩玲的公婆主张60万元赔偿款中包括“因他们的年龄问题,事故另一方出于同情心给的10万元补偿”,并提供了对徐恩玲父亲的录音资料和小客车司机代理人的证言。依据涉案赔偿协议,综合原告和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徐恩玲公婆所主张的事实具有可采信性。徐对公婆的主张极力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60万元赔偿款中,有小客车司机给付徐恩玲公婆的10万元补偿费。
小健尚不满1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故小健所获得的款项应由其母代为管理。庭审中,被告称,从小健应分得的款项中已拿出10万元给其上了保险。法院认为,小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被告非小健的法定代理人,其无权处分小健的合法财产,且徐恩玲亦不同意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将小健享有的26万赔偿款交由徐恩玲代为保管,同时判令被告给付徐恩玲应享有的6万余元赔偿款。而剩余的27万余元归徐恩玲的公婆所有。
本案中,爷爷、奶奶提取10万元给小健上保险,法院最终认定无效。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贾芳表示,涉案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小健所有。由于小健未满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故徐恩玲是小健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作为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其法定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等。因此,属于小健所有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由徐恩玲保管和管理。在没有得到徐恩玲允许的情况下,小健的爷爷、奶奶无权处分该部分财产。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新报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