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二章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解读:这一条规定也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而作出的。因为现状评价是用人单位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状况基本方法;同时是安监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现状评价还是发放职业卫生许可证审核把关的主要手段。时报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