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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珠海讯(记者陈治家通讯员苏倩雯、程仁姬)昨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发出了《民事诉讼法》(2012年)实施以来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丈夫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妻子。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份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为保全”制度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申请人蒋某与被申请人林某于2000年结婚后育一子。蒋某陈述,2009年开始,其发现林某有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恶化。2011年,蒋某提出离婚。去年8月的一天,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林某殴打蒋某致其右脸部、左小腿软组织挫伤。今年1月4日,蒋某向香洲区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香洲区法院经审查于当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林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蒋某。
据了解,这是香洲区法院适用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院自2009年成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试点法院及广东省高院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法院以来,共计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65份,是全国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数量最多、种类最全的试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