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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金学思通讯员宋德培曲明】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本市出台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提出促进本市总部经济、金融业、物流业、中介服务业、租赁业、基金业发展壮大财税扶持政策。
《政策》提到,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数额不同,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为2000万元;对已在天津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3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多补助资金为1000万元。对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对在天津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下同)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政策》还明确,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以及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在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或租房补贴。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值得一提的是,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其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机构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此外,在物流业、中介服务业、租赁业、基金业等领域,也给予了一批财税扶持政策。《政策》同时指出,已享受本市相关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文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该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