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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和社会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认真接受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切实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为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办案提供了重要保障。
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义务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人民法院认真负责地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议和表决;结合人大工作重点积极进行专项报告;积极配合人大行使有关监督职权,严格执行法官任免等制度。其次,人民法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五年来,仅最高人民法院就办理人大议案26件,代表建议1011件。第三,人民法院积极建立健全重要工作事项通报制度,确保人大代表全面准确了解人民法院工作。
人民法院认真接受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主要体现在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和健全政协委员沟通联络机制等两方面工作中。五年来,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提案办理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仅最高人民法院就办理政协委员提案304件。同时,人民法院积极建立健全政协委员沟通联络机制,以联合调研、专项考察、座谈会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五年来,仅最高人民法院就联合或配合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开展了6项联合调研活动。
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是依法审理各类抗诉案件。2008年到2012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案件40891件,其中改判8700件,发回重审2865件。其次是依法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诉讼监督工作。五年来,随着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出台,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已经走上了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第三是依法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民法院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努力,主要体现在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等方面。各级法院深入推进“六公开”活动,广泛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五年来,人民陪审员总数由5.7万人增加到8.3万人,参审案件368万余件。2009年5月实行新闻发布会例会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召开新闻发布会57次。目前,“中国法院网”已为全国四级法院开通专用于沟通民意的电子信箱,已办理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共13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