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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杨先生在超市花费12528元购买了8盒“极品”苦丁茶,饮用后感觉有点头晕。经查询得知,苦丁茶只是一种普通饮品,根本不具有包装盒及说明书中所介绍的保健、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且标注的“极品”也是广告法中禁用的绝对化用语。杨先生认为,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请法院判令超市返还购物货款12528元,赔偿12528元及误工费300元、交通费100元。超市辩称,对涉案商品功效的描述,仅是茶叶本身的介绍,并非作为产品标识标签使用,且此介绍有权威的出处和说明;此外,该商品并未对杨先生造成人身伤害,故不同意双倍赔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超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杨先生返还所购茶叶。判决后,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经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超市同意赔偿杨先生货款及损失共计2.1万元。杨先生返还在超市所购茶叶。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消费欺诈案件。律师认为,需厘清如下两个问题:
其一,就超市方而言,涉案商品并未造成杨先生实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杨先生可否诉请双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可见,“双倍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结合案情,超市销售的“极品”苦丁茶,仅为普通饮品,并不具有其包装盒及说明书中所介绍的保健、预防和治疗疾病之功效。律师认为,超市此举完全符合《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且亦符合工商总局第50号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之情形。故杨先生虽无实际人身损害,但超市销售“极品”苦丁茶的欺诈销售行为,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亦可主张双倍赔偿。
其二,涉案商品包装上标注的“极品”是广告法中禁用的绝对化用语。那么,杨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寻求支持呢?律师认为,虽然通过规范广告活动,进而可以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但《广告法》更多的是调整广告业主、广告经营着、广告发布者、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是规范广告活动所产生的间接利益。而《消法》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直接目的,特别是四十九条“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无论是对不法经营者的打击力度,还是对受害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均为《广告法》所望尘莫及。(吴薇整理)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