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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在顺义区空港医院(下称空港医院)厕所内滑倒,摔伤致残,庄女士与医院协商后续治疗费用未果,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日,二中院终审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医院赔偿庄女士医疗费等费用4.07万元。
庄女士称,2010年7月22日,她陪丈夫到空港医院就医时,在卫生间内滑倒,腿部摔断。当日,庄女士在该院接受初步治疗,并于当日转院。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还需进一步治疗。
多次找医院协商未果,庄女士诉至法院,向医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
医院认为,庄女士在卫生间内自行摔伤,后果应完全自负。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庄女士自行滑倒这一情节,并不能免除医院因安全保障义务而担负的管理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医院与庄女士就本次事件产生的损失按照8:2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的处理,合情合理,并无不当。空港医院赔偿庄女士医疗费等费用4.07万元。(张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