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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洪奕宜)连续拨打了10次电话才成功挂失银行卡,但不法分子已从卡中盗走1.5万元。廖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担责,一审败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持卡人和银行均有责任,酌情认定由银行对廖先生的1.5万元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银行向廖先生赔偿10500元。
银行卡挂失成功前已被盗刷
2010年10月11日,廖先生在某银行开设了一张银行储蓄卡。2011年10月1日,廖先生到中山旅游时,发现银行卡遗失。当天22时53分,他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办理挂失业务,客服人员告知其如何办理紧急挂失业务手续。22时57分,廖先生再次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但未能挂失成功。从次日早晨7时13分开始,廖先生多次拨打银行客服,直至打到第八次才挂失成功,此时已是当天早上9时04分。
不幸的是,就在廖先生成功挂失银行卡之前,在1日23:19至2日7:14之间,银行卡已被他人取走1.5万元。2011年10月19日,当廖先生发现卡里少了1.5万元,才向警方报案,后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1.5万元。
一审判银行无责二审改判赔70%
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廖先生的银行卡存款被他人取走前,廖先生所拨打的银行客服电话一直属于正常使用范围,并不存在故障。廖先生未能成功办理紧急挂失业务的过错责任并不在于银行,因此,对廖先生要求银行赔偿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廖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10月1日当晚在拨打两次电话没能挂失后,廖先生没有再继续拨打挂失电话,表明其在没有妥善保管储蓄卡的前提下,对于自己储蓄卡丢失后的预防履行了部分的注意义务;丢卡后第二天,廖先生多次拨打银行客服,但在成功办理挂失手续前,其储蓄卡分别已被他人取走1.5万元,这表明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为廖先生办理电话挂失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周的违约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廖先生损失结果的发生。
“对于廖先生和银行之间成立的储蓄合同,廖先生是普通的自然人民事主体,银行是专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在履行储蓄合同的过程中,银行应当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二审判决书写道,尽管银行主张客服电话没有故障且还有其他服务功能,电话接通后需再拨挂失键才能办理挂失手续,虽然这是银行业办理挂失服务中的普遍现象,但考虑到银行的专业性,对于顾客需要的紧急事项应当紧急办理,本案中银行在廖先生拨打挂失电话成功后没有在第一时间为其挂失止付,表明银行已经构成违约,对廖先生的涉案损失存在较大责任。
基于本案事实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二审法院酌情认定由银行对廖先生的1.5万元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银行应向廖先生赔偿1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