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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利用“一库四点信息比对系统”成功追诉两名“另案处理”人员,并督促公安分局网上追逃两人,有效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
静海县人民检察院自2008年开展对公安机关“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工作以来,始终坚持以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不断探索迅捷高效的监督方式。2010年10月,该院自主研发了以“另案处理”数据库为基点,侦监、公诉、监所及控申四信息比对点为支点的“一库四点信息比对系统”,形成了信息共享、全程跟踪的网络监督体系。该院“一库四点信息比对系统”启动以来,已经录入“另案处理”人员874人,通过比对系统追捕追诉5件5人,实现了从手工比对到信息网络比对,从侦监部门单兵作战到侦监、公诉、监所、控申等多部门联动监督的转变。不但提升了工作效率,而且增强了“另案处理”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和监督范围,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建立“另案处理”数据库,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另案处理”数据库由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内勤共管,专门负责将公安机关移送的“另案处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强制措施、“另案处理”理由等情况输入到数据库,使数据库成为一个信息共享平台。
每月末,侦监部门按照信息库资料,主动走访公安机关和办案单位,逐人、逐案地进行跟踪了解,并将“另案处理”人员的处理情况及时录入数据库。本次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成功追逃,就是侦监科向数据库录入一起聚众斗殴罪案中的“另案处理”人员基本情况时,发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意见书》中标明犯罪嫌疑人王某、孟某某二人在逃,但案卷中并无网上追逃证明与相关情况说明,遂根据《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对提请逮捕案件中“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并将处理结果输入到数据库备案,供公诉、监所、控申等部门予以监督。
通过“四点”进行录入比对,形成全程监督链条
为了充分利用数据库资源,强化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该院对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控申四个部门使用“另案处理”自动比对系统作出规定:当案件移送到侦查监督科或公诉科时,由专人将被移送人员录入比对系统,数据库会根据被录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征进行自动比对;当数据库中发现有重合情况,登记人将对录入人员信息与所提示信息进行比对,当确定为同一人时,将处理结果填入相对应的信息框内,没有重合情况时,所输入信息自动保存在数据库内作为数据库资料;控申科定期对“另案处理”数据库进行查阅,对信访接待中发现“另案处理”人员线索的,应及时比对,确系“另案处理”人员的,将该情况向侦查监督科予以通报。
该院公诉部门内勤在登记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发现案件中涉及了窦某和孙某两名“另案处理”人员,公安机关说明二人不构成犯罪,另案行政处理,内勤将二人输入数据库,发现二人在审查批捕阶段即被列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另案处理”人员,内勤将该情况在数据库中进行了备注,并交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查。经认真审理后,认为二人均构成犯罪,经提请主管检察长研究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将窦某和孙某移送审查起诉,并将监督结果输入到数据库销号。
构建信息通报机制,强化比对系统监督作用
该院对录入到数据库中的监督对象进行了分类:对于未到案的,重点监督侦查机关所采取的追逃措施;对于侦查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重点监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虽构成犯罪但未移交的,重点监督侦查机关的处理原因和结果。侦查监督科作为督办主体,与公安机关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双方约定,公安机关每月向侦监部门通报“另案处理”案件线索是否发生了变化、在逃人员的抓捕归案情况,侦监部门将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录入到数据库供随时查询。截止到目前,双方共开展信息交流7次,对14件19人次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另案处理”人员情况进行了沟通,并有针对性地向公安机关发出《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催办函》,有力地推进了刑事案件侦破进程。
“一库四点信息比对系统”是静海检察院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拓展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全面提升诉讼监督能力的重要举措,在依法制约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同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天津政法报 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