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讯(记者解金钊)李秀珍的母亲名下有四间平房,母亲在世时多次表示“百年之后”把房留给两个儿子。房子正式过户时,女儿李秀珍并无异议,可等到房子拆迁时又反悔了,将两个弟弟告上法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秀珍今年65岁,有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其父早在30年前已经去世,其母于2007年去世。李秀珍母亲名下曾有四间平房,坐落在滨海新区。当年,李秀珍的父亲买了两间平房,父亲去世后,两个弟弟为了能更好地赡养母亲,共同出资将房屋推倒重建,盖成四间平房。当时两个弟弟一致同意将房屋全部写在母亲名下。
母亲多年来一直念叨,自己“百年之后”要将平房还给儿子。子女们都知晓母亲的意愿,也未提出过异议。母亲去世后,两个儿子分别向房管局出具《继承书》,并于2007年年底各取得两间平房的所有权。
此后,姐姐和弟妹之间一直相安无事。直到去年,这四间平房被纳入拆迁范围,李秀珍才“恍然大悟”,认为自己吃了大亏。李秀珍找到两个弟弟想要回房子,但遭到拒绝。为此,她将两个弟弟告上法庭,称二人是在自己不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母亲遗留的房屋进行了分配,希望法院判令两个弟弟将房屋过户的行为无效,并依法确认原告为涉讼房屋拆迁权益的共有人。
庭审中,两名被告辩称,房子从选料到盖成以及多年来的维修,姐姐从来没出过一分钱。姐姐出嫁后,也没有与母亲共同生活,没有赡养过母亲。李秀珍的小妹作为第三人出庭,称母亲曾有口头遗嘱,表示将房子留给两个儿子。口头遗嘱内容及两名被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事情,原告均知情并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第三人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现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