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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14日讯记者胡建辉国家发改委今天公布由其与财政部、水利部共同发出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如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通知指出,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