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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韩根南)入住养老院的90岁徐老太,以养老金不能满足生活需要为由,状告所有子女,要求共同支付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自理部分的医疗费、营养费7000余元,以及自2012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其赡养费300元。今天上午,闸北区法院判决4子女各一次性给付徐老太医疗费等1227.20元;4子女自2012年8月1日起,按月各给付徐老太赡养费250元。徐老太与已故丈夫共生育二子二女。徐老太于2011年10月28日入住敬老院,为一级护理,每月需支付1850元。自2012年4月起,徐老太伙食费、托管费等均有调整。
法院认为,原告入住养老院后,原告每月养老金除了支付养老院的费用外,已无力再支付自理部分的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故对原告要求四被告分担原告2011年10月28日至2012年7月入住养老院期间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但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的养老金收入扣除上述费用后,尚能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需要,故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