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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洪奕宜通讯员/田青)向警察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非法讨债业务,7名被告人分别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招摇撞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获刑,主犯万某峰、李某华夫妇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六个月,夫妇一共被处罚金57万元。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的该宗案件经过二审审理,一审判决获得支持。
向警察收买500份通话清单
2009年底,万某峰、李某华夫妇得知民警李某某(另案处理)可以查询到移动电话通话清单、手机定位信息、公民出入境登记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遂向李某某提出收买上述信息,双方约定查询移动电话通话清单每份500元—700元、手机定位信息每次250元、公民办理出入境相关信息每条200元。万某峰夫妇向李某某提供用于专线联络的手机、手机卡、用于付款的银行卡1张和笔记本电脑1台。
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期间,万某峰夫妇通过手机向李某某发出查询请求,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安机关技术侦察部门警察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使用个人及公共账号和密码登录公安部门的侦控系统,为万某峰夫妇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等途径提供给万某峰夫妇。万某峰夫妇收到信息后,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向李某某银行卡支付价款。法院审理查明,万某峰夫妇共从李某某处共收买公民手机通话清单约500份、手机定位信息约300份、公民出入境登记信息约10份,向李某某支付信息价款合计41.53万元。
万某峰、李某华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以后,部分用于非法讨债活动,部分高价转售给朱某等人。经保密局鉴定,所涉公安部门的侦控系统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通过该侦控系统获取的通信资料、位置查询及其结果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虚报注册资本经营追债业务
2007年3月7日,万某峰、李某华注册成立广州剑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峰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其中股东李某华出资2.7万元,另一股东出资0.3万元,李某华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3月29日,万某峰夫妇通过不法人员从其他公司转入剑峰公司账户47万元,使得剑峰公司顺利通过验资,随后于2007年3月30日将47万元转至另外公司的账户,通过上述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变更剑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
自2009年至2010年7月期间,万某峰夫妇纠集、雇请他人,以剑峰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讨债业务,接受他人委托向债务人讨债,按照追回债款的30%—50%提成。万某峰是剑峰公司负责人,全面组织、指挥非法讨债活动;李某华负责剑峰公司的财务工作;其余几人具体实施拦截、跟随、看守债务人等行为。
冒充纪检人员骗取通话清单
2009年9月到2010年8月期间,另一被告人卢某文在东莞共101次使用伪造的“东莞市委监察局工作人员证”、“东莞市纪委”印章以及《介绍信》、《某通信集团公司电话资料查询单》等材料,冒充上述监察局、纪委人员到某通信集团公司查询约650个移动电话号码的通话清单,以每份500元至700元的价钱卖给朱某以及一些调查公司,非法牟利。
2009年到2010年8月期间,朱某从万某峰夫妇、卢某文处购买移动电话通话清单、手机定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转售他人,非法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