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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卖房人在收到买房人定金后犯起“疑心病”,担心买家反悔要求追加定金。遭到买家拒绝后,卖家不再履行义务,买家将卖家起诉。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二人签订的合同,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2012年5月,陈先生经中介介绍看中一套滨海新区的房产。陈先生、中介、卖房人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陈先生向卖家交付定金1万元,卖家应于7月1日前还清贷款并撤销他项权证,于7月25日与陈先生签订《天津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并递交至房管局。同时,陈先生将首付款存入房地产资金监管机构。
陈先生依约向卖家交付1万元后,卖家却担心自己还贷后万一对方反悔不买了怎么办?卖家要求追加定金,须再支付2万元。陈先生不肯,卖家索性既不还贷款也不和陈先生签协议。陈先生屡次催促无果,将卖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被告承担原告的中介费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致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卖方须返还双倍定金予买方;但买方不可要求卖方或经纪方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履行此合同。”同时,因与卖家产生纠纷,陈先生并未向房屋中介支付佣金5000元,而是写下了欠条。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清偿银行贷款,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应负担的中介费,因其并未向中介支付该款,损失尚未发生,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保护。 (记者解金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