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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持有某公司12%的股份,现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公司已经三年没有召开股东大会了。我想卖掉股份又卖不出去,请问我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吗?读者:兰力辛
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一项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综上,假如你有证据证明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你作为拥有公司12%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李宁刘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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