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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葛女士在开发区一家外资企业上班,其子小林毕业后一直在外地上班,去年4月份小林回到开发区并到母亲所在单位应聘,并凭借审计专业和学校的优势被录用。根据该企业规定,小林先开始进行半年的试用期,如果试用期通过了,就可以正式签署劳动合同了。2013年1月份,小林的试用期满,在递交了转正申请后,小林和家人都做好了被聘用的准备,没想到在即将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人事部门却以小林和葛女士是母子关系,不能在一个单位为由对小林提出了解聘。小林认为,如果单位不允许直系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同一家单位上班,应该提前告知或者对员工进行审核,既然单位已经允许小林进入试用期,现在才解聘根本不合理,但单位却执意认为小林和葛女士有隐瞒关系的嫌疑。
◎律师分析:
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侯宝波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不能以试用期等原因拒绝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既然小林已经进入该企业上班,那么劳动关系已经存在。企业可以根据内部规定拒绝招收有亲属关系的员工,但小林现在已经与企业产生了劳动事实,如果企业非要解聘小林,应该给予相应的劳动赔偿。
时报记者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