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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通1月16日电今后,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如为追索劳动报酬,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时,经法院审查确无能力提供担保,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今天,为规范财产保全的实施,切实保障涉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并从即日起在全市法院施行。
依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与被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财产。而南通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在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一些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往往属于经济困难群体,情急之下往往一时难以凑够足额的担保财产。因此,虽然最后当事人拿到了标的额数万甚至数十万元的胜诉判决书,却常常因黑心老板提前转移财产,而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该院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此项规定,共11条。
规定提出,企业职工和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经审查确无能力提供担保,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为司法救助对象,申请财产保全确无财产提供担保的,申请财产保全额在争议标的合理范围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较明确的,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额明显超过争议标的合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就超过部分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对超过部分的申请不予准许。
此外,新规还进一步明确了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和标准。明确规定,担保方式可以为资信担保、实物担保、现金类担保三种方式,也可以选择多种类组合担保。对经营活动正常且信誉较好的大型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选择提供现金类担保、实物担保或资信担保。对提供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交相关权证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证据,同时应当提交足以证明该实物价值的评估报告或者其他证据。对提供现金类担保的,担保金仅需达到申请保全标的额的20%,大大降低了财产保全担保的“门槛”。
据统计,2012年南通全市法院共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1031件,保全标的额达14.56亿元,其中诉前、诉中双方和解率逾80%。
(顾建兵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