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时报记者刘纯报道市民金先生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了王某,双方约定房子的物业费由王某承担,金先生也告知物业公司对于房屋及其设备等管理项目的维护和整治问题与王某联系。
2012年底,金先生与王某的租赁合同到期,王某退租。可是,近期金先生却接到了物业公司的催缴通知,要求他结清王某承租期间所欠的物业费。金先生感到不解,他咨询律师这些物业费该由他交吗?
解答: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作为物业的业主,金先生在接到物业公司的催缴通知后,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先行偿还该笔欠缴的物业费。缴纳后,有权依据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的约定向其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