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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拟修订集合竞价回购指引
本报讯(记者张忠安)记者从上交所网站获悉,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该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市公司未来回购支付的资金将视为现金红利,有望在再融资、重组等方面获得“奖励”。
自从宝钢股份发起巨额回购以来,A股上市公司中,已经有不少回购的个案。上交所表示,未来将继续鼓励7种类型的个股回购股票。
《指引》表示,鼓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回购股份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一)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的;(三)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四)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五)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六)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的;(七)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三十个交易日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应当在回购股份预案中说明理由;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拟回购总数量的三分之一。而且不得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在鼓励上市公司主动回购股份的同时,也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将用于支付回购的现金视为现金红利。如果达到一定标准,有望在再融资、重组等方面获得上交所的支持。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当年实施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而现金红利总额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公司,在进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时,上交所将在相关规则和本所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再融资规模未超过前次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的,可以简化相关程序;同时,在评奖、考核等事项中酌情给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