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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以来,我院共对6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和63起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了诉前证据开示,庭审时间大大缩短,也未出现二次开庭情况。”1月14日,福建省长乐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林飞对记者说。
林飞以陆某职务侵占案为例说明。陆某是长乐市一家国有公司的员工,2008年受公司委派到货运码头工作,主要负责货物管理、出场登记及开具出场单据等。2009年9月至12月,陆某伙同货车驾驶员傅某(已判刑),采取运出焦炭不开单、不过磅的手段偷运13车焦炭,价值59万余元。该院审查起诉此案时,陆某提出他只作案5次,傅某也不能确认偷运13次焦炭的具体时间。辩护人提出,很可能时傅某在陆某没有值班的时候也偷运了焦炭。
针对这一涉及量刑的重要情节,办案检察官认真核实证据材料,多次协同侦查机关对有关通话清单、公司出入库登记等进一步查证,庭前及时向律师展示了相关证据,核实陆某伙同傅某偷运13车焦炭的事实,并就一些关键证据与辩护律师进行了交流,从而查清了陆某13次侵占公司焦炭的犯罪事实。此案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后未采纳陆某只作案5次的辩解,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陆某未上诉。
修改后刑诉法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2年6月,该院和当地律师协会签署了《诉前证据开示协议》,对公诉案件庭前证据开示的申请主体、审批流程、开示内容、开示结果等进行细致规范。“庭前证据开示,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有利于公诉部门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把每件案件都办成铁案。”林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