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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玲于颖
李民在江苏省扬中市扬子中路有一处门面房,租给了一家电器公司。后来,李民又将门面房楼上的一间房屋租给了张风居住。
2012年11月的一天,张风洗完衣服后忘了关水龙头,自来水渗透到楼下门面房内,损坏了电器公司售卖的部分电器。电器公司多次找到李民要求赔偿损失。李民认为房屋漏水导致电器损坏是因为张风洗衣服忘记关自来水龙头,自己不应负责。电器公司找到张某,张某认为漏水是因为房屋下水管道老化堵塞,如果下水管道能够正常使用,自来水便不会渗透到楼下的门面房内,就算赔偿也只应当承担小部分的责任,主要责任还在房主。三方协商未果,电器公司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李民赔偿损失5000元。
针对三方的争议焦点,调解人员从法律层面着手,告诉李民与张风,电器公司因为房屋漏水遭受损失,他们两人都有赔偿责任。而李民与张风争议的责任归属问题及损失金额度问题,应由鉴定机构来划分,如果两人一定要找鉴定机构,鉴定费用会远远高于争议标的。在经过了法官耐心的劝说下,张风和李民表示愿意主动赔偿责任,李民考虑到张风打工不易,最终决定自己赔偿3000元,张风承担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