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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赵女士因孩子唇部长有胎记,一直非常苦恼。某美容中心在没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承诺治疗120天后即可恢复正常。听此承诺,赵女士当即决定治疗,并交纳治疗费1000元。经治疗,赵女士孩子唇部的胎记不仅没有祛除,反而致其唇部变形。为了康复,赵女士携子先后奔赴多地医院进行医治,共花费医疗费6040元,交通费共计11717元。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赵女士将该美容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先期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8485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非法行医导致的侵权纠纷,适用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美容中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告美容中心构成民事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原告赵女士有权诉请美容中心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依据《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赵女士诉请的医疗费、交通费及因在外地治疗所花费的住宿费等支出,均在法律支持范围内。
最后,被侵权人只有在侵权案件中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使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鉴于上述案情,赵女士的孩子还是未成年人,且其损伤的位置处于面部,这无疑给其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使精神上遭受痛苦。被告美容中心毫无资质的“治疗行为”严重侵害了赵女士孩子的身体权、健康权,故法院支持赵女士诉请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合法、合情、合理。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