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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贾晓宏)《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执行。记者今天从市卫生局了解到,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将对救护车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用途分为普通型救护车、抢救监护型救护车、防护监护型救护车和特殊用途型救护车。不同用途的救护车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和应急保障装备。本市对救护车配置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作为特种车辆,救护车不纳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同时救护车在转出、过户、注销后不生成更新指标。
管理办法规定,每3万人口将配置1辆院前急救用车。市级院前急救服务机构可以配置1至2辆应急指挥车,2辆应急保障型救护车。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配置和使用非院前急救用车,非紧急情况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开展院前急救服务。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100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编制床位2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普通型救护车,但总数不超过4辆;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专科医疗机构、疾控部门、采供血机构等可按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救护车。救护车不得任意转让。行驶里程达5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达8年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救护车在执行急救和应急任务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及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救护车优先给予通行。非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不得使用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救护车不执行任务时,应在指定固定地点停放。救护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J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