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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对象: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王学辉
对话背景
自2013年1月1日起,号称“史上最严交规”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始生效,其中“闯黄灯扣6分”引发坊间极大争议。1月6日,公安部表示对违反黄灯信号以教育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法周刊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学辉教授,从行政法角度对黄灯引发的争议进行了解读。
立法不能“好心办坏事”
法周刊:王老师,关于日前饱受质疑的闯黄灯扣6分的规定,从行政法学专业角度应如何看待?
王学辉:这场争议可能是立法者所始料不及的,闯黄灯受罚入法本意是为防止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在黄灯亮时加速通过路口,立法本意是为保护处于弱势方行人的安全。然则,良好的立法本意并不一定就能转换为良法,不是良法便难以获得民众普遍的遵守,似乎也印证了俗语“起好心,办坏事”。
那么,什么样的法才是良法呢?通俗地说,就是立法者制定的法要能符合最大多数人对正义的诉求愿望与期待,才是正义的法律。如此的法律才能最大程度地靠近良法,才能获得最大多数人地遵守。
法周刊:那么,新规是否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其上位法的依据是什么,其是否是一部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王学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黄灯表示警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停止线外的车辆必须减速停车。从立法条文看,黄灯表示警示。
那么,黄灯到底警示什么?如果是警示红灯即将亮起,那么黄灯就不是禁止通行的指令,而是要求有条件通过路口车辆加速通过,无条件通过的车辆准备停车的指令。在这个意义上,黄灯是绿灯的延续状态。可是如果警示的是绿灯已经结束,那么黄灯就是原则上要求禁止通行,但对已越线车辆例外放行的指令。在这个意义上,黄灯是红灯的初始状态。这两种解释都是成立的。
公安部通过部门规章的方式将之规定为“闯黄灯,扣6分”,等同于红灯的作用是欠妥的。其实,“黄灯新政”争议的真正要害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问题。
应考虑民众的可接受性
法周刊:闯黄灯受处罚的规定合不合理?
王学辉:新规的一个重要争议就是,闯黄灯是否应该处以和闯红灯一样的6分重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行政法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闯红灯与闯黄灯从破坏交通安全的角度,危害性是不一样的。因此,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理应有所差异。然而,“黄灯新政”将其“一刀切”明显违背公正原则和比例原则。从比例原则看,如果闯红灯扣6分,那么闯黄灯可以不处罚或者仅设置警告处罚可能更为适宜。
法周刊:民众的可接受度是不是今后立法应当考量的一个基本要素?
王学辉:搜狐网进行了在线调查,68.27%的被调查者认为“闯黄灯”不应该予以处罚,而针对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判决,则有近七成人称不该处罚。这些民意提醒立法应进一步考察“情、理、法”的关系,考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追求“法情允谐”的境界。日前“黄灯新规”的暂缓施行再一次提醒我们,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民众可以接受的方式来实现。
需要更多的公众参与
法周刊:现在公安部也表示对于闯黄灯暂不予以处罚,显示出及时纠正失误的勇气与魄力。那么,今后相关行政立法应当怎么完善,怎样才能让我们的法律法规广泛地获得民众的认同和遵守?
王学辉:如果这场争议是在新规实施以前该多好,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广泛的参与、良性的互动,把每一个立法的细节均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形成符合立法程序、规范,又具有现实操作性,也能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法律该多好。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日趋泛滥之势,行政立法也常常被指责闭门造车、“关门立法”,部门立法为部门争取利益,行业立法为行业谋取权力,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闯黄灯受罚入法的新规施行后也有学者就新规制定的法律依据、会议纪要申请信息公开。我觉得,只要立法者在事前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争取到广泛、深入、有序的公众参与,本来闯黄灯受罚入法的争议完全可以避免。
实话说,我有一个深刻的感悟。社会公众历来缺乏一个与行政机关交流对话的平台,自身的诉求无法得到合法的表达,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后也缺乏足够的救济渠道。今后,行政机关需要更加注重构建让社会公众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扩大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途径,多通过事前的沟通、协商,才能避免事后引发如此多的质疑与非议。
自由裁量权亟待规范
法周刊:在闯黄灯受罚入法的新规实施后,有学者对新规合法性提出质疑,社会公众则从自己如果闯了黄灯可能面临行政执法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并担心相关部门有可能选择性执法、以罚代管等,您认为应如何回应公众的质疑?
王学辉:目前,由于不少法律法规还很粗糙,缺乏可操作性,赋予了行政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可以避免法律僵硬性、滞后性等缺点,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滥用。前几年见诸报端的交警罚款指标案例仍然让人记忆犹新,也让大部分社会公众有合理的怀疑认为闯黄灯受罚是不是也可能成为公安机关“创收”的一种新方式,选择性执法如何避免,随意性执法如何避免,都是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慢慢地着急”,何谓“慢慢地着急”呢?就是虽然我们心情很急迫,但是仍然需要立足于法治初级阶段的限制性条件,一步一步慢慢地来,法治政府的建设不能“滑向未来”。前几年,食品安全出了问题,就匆匆制定食品安全法,校车出问题就制定校车安全条例。虽然在短期内能够制定出一部法律,看似也经历了很多论证,但颁布实施后问题仍层出不穷,原因之一就是立法没有经过系统论证和经验积累,过于粗糙,赋予了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其实,只要行政机关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搭建起与社会公众理性沟通的平台,完全可以制定出良法并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遵守。不过,正是有了这场争论,我们又惊奇地发现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社会公众对“黄灯”都有了新的认识,这是不是从另一个角度强化了认识——“黄灯”是警示,“红灯”不可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