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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1日上午,庐阳区法院第一法庭,4起简易案件集中审理,庐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出现在公诉人席上。
8点50分,审判长敲响法槌,第一起案件开庭审理。“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话音甫落,公诉人开始念起诉书。站在被告席上的小署(化名)因在网吧偷邻座手机而受审。由于案情简单明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很快结束。审判长当庭判决:判处小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此案庭审从8点50分开始到结束,一共只用了12分钟。随后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一起贩毒案和一起盗窃案,最长的用时20分钟,最短的仅用时10分钟,四起案件一共用了47分钟,全部当庭宣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这是庐阳区检察院为应对新刑诉法的实施,尝试简易程序“集中处理”,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庭审监督的全覆盖,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审理简易案件的监督。
2012年3月14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据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
近年来,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数量和人数均呈大幅度上升趋势,2012年1-8月,案件数同比上升40%,简易程序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0%左右。新刑诉法实施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放宽,这一比例将会大幅上升,预计会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5%-85%左右,在案件增多,人员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这将极大地提高基层检察院的工作量。为积极应对,提高公诉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庐阳区检察院大胆改革、创新办案方式,做出了有益尝试。
一是与公安、法院在移送案件方面及时沟通、协调,由公安专门安排经验丰富的预审人员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质量上予以审查把关,并统一出口,根据一段时间案件的发生量,视具体情况集中在每周相对固定的时间段集中送案,便于检察机关开展下一步工作流程。根据这一协调结果,现庐阳公安分局、庐阳区检察院基本确定在每周二、四向下一办案单位集中送案。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灵活调整送案时间。
二是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由内勤根据案情,对案件的繁简程度,在受理案件时予以初审。在简易程序案件卷宗上标注“简”,普通程序卷宗上标注“普”,然后分发给承办人,同时将起诉意见书发送给科长、分管检察长,再由科长、分管检察长对分案种类进行审查把关。
三是将现有办案人员划分为简易程序组和普通程序组。其中简易程序由公诉部门成立专门审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小组相对集中办理。在新刑诉法出台前,庐阳区检察院公诉科采用的是传统的“轮案制”方式,按照事前排定的排序、依次轮案。随着简易程序出庭任务的增加,这种轮案模式很难实现集中起诉和开庭,如果设立办案小组,则组内可以调剂,组与组之间也可以调剂,便于集中起诉和开庭。以组为单位的管理比以个人为单位的管理要更加的方便和科学。同时,为起到锻炼青年干警的目的,简易程序组和普通程序组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以三个月为周期,相互转换。这样,干警们的工作量能保持相对平衡,简普分流、轮转,保证了青年干警有更多的学习、实践机会。
四是加强简易程序案件审查起诉和出庭工作,相对集中起诉和集中开庭。一方面简化讯问笔录、审查报告、审批程序,设计简易程序法律文书的模板,加快办案流程,另一方面与法院协商尽量安排集中出庭、适当简化出庭程序,以保证简易程序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如:庭审中只宣读起诉书事实部分和定性部分、公诉意见言简意赅、要点突出等。如,同种类案件集中出庭。做到程序简化,但流程不少,庭审简单,但质量不降低。
五是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定期组织人员听庭和不定期抽查,并在庭审后召开评议会,听取各方意见,适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六是为实现与新刑诉法的无缝对接,该院专门在公诉科增设一名副科长职位,负责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指导和协调,并由副科长带头办理简易程序,不断总结和提高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经验。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