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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胡迪通讯员李世寅)将事先准备好的蟑螂放入锅内,以此勒索餐厅老板人民币3000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晚11时许,阿志(化名)、李某江到东凤镇小沥村李某标经营的牛杂馆食用火锅吃饭,至次日零时30分许李某江将事先准备好的蟑螂放入锅内,两人随即以此勒索李某标人民币3000元,但李未同意。同年9月24日凌晨,阿志、李某江先后两次向李索要上述3000元未果。当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牛杂馆内将李某江抓获归案,当日中午12时许,阿志亦被抓获归案。
据阿志供称,当日自己与李某江吃牛杂打边炉,然后同伙将事先准备好的蟑螂放入锅内并叫老板过来质问,说吃了蟑螂肚子痛,当时老板称可以换一锅,他们不答应。老板无奈表示不收钱,他们还是不肯答应。据老板李某标表示,当时阿志曾发怒称,“我现在把你的店砸了,再和你说对不起,可以吗?”随后,李某标无奈用车载他们去东凤医院检查,到了医院门口,他们说,可以不用检查,给3000元了事。李某标回忆,当时阿志又叫了几个朋友过来,但自己没作声,他们后来也走了。
据悉,阿志在去年1月7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阿志、李某江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阿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决阿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李某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