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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柳先生来电咨询:我与女方均是未婚青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生育一子,因日常琐事争吵,现想解除同居关系,但对同居期间产生的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问因《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在我能否单独主张子女抚养问题。
张向龙律师解答:律师认为本案中,柳先生可以向法院主张子女抚养之诉。《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律师认为根据该条款及“婚姻法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
因此,可以得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本案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在事后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不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要件。在同居期间即使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子女抚养问题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时间:早8点半至晚5点半网址:www.jishuilawyer.com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