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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女子为套取现金,骗领并冒用他人信用卡。日前,该女子被北辰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而为她使用POS机刷卡的男子也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2007年12月,本市北辰区女青年穆某进入某人寿保险公司工作。2008年初至2010年3月,穆某使用自己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及同事刘某、王某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和交通银行信用卡,通过报纸上刊登的“信用卡取现服务”电话,与本市男子齐某进行联系,并利用齐某手中的商户银行POS机套取现金,共亏欠银行10万余元。
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穆某为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利用给客户办理平安保险的便利条件,骗取被害人石某等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私自申领了平安银行信用卡,同时又以办车险为名,从被害人韩某等四人手中骗得信用卡,后穆某伙同齐某利用某鞋帽公司、某通讯公司等商户的银行POS机套取现金。2012年3月6日,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月13日,齐某被抓获归案。截至案发,穆某骗领及冒用他人信用卡金额共计11.7万余元;齐某利用银行POS机累计套取人民币300余万元。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穆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