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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刘纯报道男子尹某在将与妻子共同积蓄的4万元挥霍一空后,伪造银行存单企图骗过妻子。当尹某的妻子拿着存单到银行取款时,却被银行的工作人员查验发现该张存单系伪造,并据此顺藤摸瓜将伪造存单的尹某抓获。据《新民晚报》报道,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尹某已被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尹某以80元价格伪造了银行存单,这种行为不单单是办假证这么简单,而是已经涉嫌犯罪。怎样判断伪造金融票证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生活中,办假证、错填票证是否也涉嫌犯罪呢?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张宸律师表示: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因此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欺诈金融机构的行为,只要主观故意伪造了金融票证即构成此罪。在本案中,尹某背着妻子将夫妻二人的积蓄挥霍后,为了哄骗妻子而伪造银行存单,虽然并无使用该存单的目的,但他放任该存单进入流通领域,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金融票证的公信力,扰乱了金融秩序。
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确实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的,因为该行为不具有任何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可视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认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