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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哥哥日常生活由弟弟扶养,此案中获赔的41万含生活费4.6万
本报讯陈明刘媛记者汪清林在人们的普遍认知中,子女对父母依法有赡养义务,而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扶养义务的,然而,东湖区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受害人的哥哥要求赔偿扶养费,并顺利获赔。
弟弟被撞死兄嫂索赔66万元
今年57岁的李辉是新余市人,在他很小的时候父母就去世了,李辉自幼便由同母异父的哥哥胡涛和姐姐胡琴扶养。成年后,因家庭条件等各种原因,李辉一直没有结婚,并继续与兄嫂一家共同生活。后来李辉哥哥胡涛年龄增大,嫂子又患有疾病,侄子的生活也无法自理,李辉便开始承担起扶养兄嫂、侄子的责任。
李辉一家人日子虽过得清贫,倒也能过下去。2012年1月7日21时,李辉来昌办事过马路时被的士撞倒,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后,南昌市交警部门认定的士司机廖俊担全责。
公安机关查明,本案中出租车登记车主为某出租公司,朱刚是实际车主。出租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交强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
因李辉已死,李辉的哥哥胡涛及嫂子、侄子等人向被告朱刚、出租公司、保险公司索赔,但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胡涛及其妻儿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付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费用合计667228元。
原告胡涛及其妻儿等人称,胡涛及其妻儿日常均由李辉扶养,故应作为李辉的被扶养人获得赔偿。
法院:死者嫂侄不属扶养范畴
日前,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胡涛的妻儿不属于李辉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范畴,故原告胡涛的妻儿主张被告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朱刚作为肇事车实际车主、被告某出租公司作为肇事车挂靠车主,应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款承担赔付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据此,经过法院核算,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412668.90元,其中包括被扶养人胡涛生活费46600.90元。被告朱刚垫付款20001元在扣除其自行承担李辉非医保用药费用1000元后,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