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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代丽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达到退休年龄却仍在单位工作的人员受工伤,工伤保险应给予以保障;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事故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或相关证据不足采信的情况,比如有的职工外出工作并无明确的用人单位指派的证明,或虽由用人单位指派,但所受事故伤害与工作无关等。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是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与其从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对“非本人主要责任”、“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杀”的确认分别明确了有权机关的证明依据。
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这些学生实习期间如果发生工伤又该如何解决?“征求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随着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暂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这类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何处理其权益保障问题,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予以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征求意见稿”明确这些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目前,一些地区工程项目层层转包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责任主体难以确认。“征求意见稿”规定,按谁转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退休前以及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在待遇核定上,退休工伤职工可采取“就高”的原则,选择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核定待遇。J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