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网上帮办任亚如即时播报近期,陈女士向
网上帮办咨询公积金补缴的问题。据陈女士反映,她因为更换工作的原因,2012年3月份的公积金没有缴纳,不知道可否自己补缴?
陈女士告诉记者,她的第一份工作是在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就职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公司为她缴纳了7个月的公积金。此后一个月的时间,陈女士都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故3月份的公积金停缴。直至2012年4月份,陈女士到另外一家公司就职,才开始继续缴纳公积金。
陈女士说:“入职后试用期是2个月,因此我4、5月份的公积金是6月份转正后一同补缴的,我现在想自己补缴3月份公积金,不知道是否可以?如果可以补缴怎样才能视为连续缴纳?”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知,个人不能缴存公积金。工作人员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解释到,公积金包括单位和个人两部分,3月份陈女士没有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单位为她缴纳公积金,所以她个人不能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