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蓝天工程,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省政府成立了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省长与各市市长签订了蓝天工程责任书,明确市、县(市、区)政府是蓝天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市市长负总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气化辽宁工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大气监控预警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