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省级地方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和《政协辽宁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设置10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化和文史资料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