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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考评制度是检察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检察官考评制度虽然日臻完善,但是仍然面临一些困境。
-我国检察官考评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考评行政化色彩浓厚,不能体现检察官职业特点。我国的检察官考评制度对行政考评形成路径依赖,考评目标、程序、方法等长期沿用行政考评的方式,影响了检察官独立办案,而且这种考评方式并未突出检察官在检察机关中的主体地位,影响了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心。
(二)缺乏系统化、科学化的考评体系,不能真正体现检察官的真实水平和相互间的素质差异。1.重年终考评轻平时考评。2.检察官业务素质、道德品行和职业信仰的考评被严重虚化。3.考评过分倚重“数字化”,负面评价则通过扣分体现,考评数字化指标的设置有些地方不甚科学,导致某些检察机关盲目追求数量,为获取高分而不惜对数据注水。
(三)缺乏科学的考评方法和程序。1.考评方法与模式人际化。“民主测评、党组决定”是检察官考评惯用的模式,但目前的民主测评却掺杂了太多的个人情感及利益。2.考评程序老化、手段落后。目前我国检察官考评主要通过调档案、看材料、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写综合材料等一系列固定程序进行,变化甚少,欠缺公开性、互动性与针对性。3.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检察官的晋升贬谪、奖惩等激励措施与考评结果之间的关系并不密切,导致检察官考评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鞭策作用。
-我国检察官考评制度的现实选择
完善我国检察官考评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应在现有的体制环境下逐步改进。
(一)确立检察官考评的目标。考评本身并不是目的,检察官考评的目标必须与检察职能的目标一脉相承,才能体现它的价值所在。应以保障司法独立和实现司法正义为考评的终极目标,以检察官自我发展为其直接目标。
(二)科学设置考评内容,完善考核指标体系。考评内容是评价检察官业绩的核心环节,应针对检察职业特征,结合新时期对检察官的素质、能力要求加以构建。
1.职业道德方面。对职业道德进行考评是必要的,一是对那些违法、违纪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应以《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为准绳,从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四个方面具体衡量,对当事人及社会的监督要高度重视。
2.检察业绩方面。虽说考评过分倚重“数字化”不合适,但脱离量化进行考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科学量化便成了唯一的选择:(1)办案数量。办案的数量考评应以是否完成部门安排的案件为标准基数,同时对涉案人数较多、疑难复杂的案件,因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有必要进行加分奖励。(2)办案质量。首先可以结合法院判决情况,主要对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案件来判断,分析是否因为办案中存在失误才导致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其次对案件质量进行定期、科学的评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应当作为考评的重要指标。
3.理论调研方面。鼓励检察官积极提高理论水平,使其从经验型向知识型转变。调研课题的完成数量与质量,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数量与质量可以作为评定检察官理论能力的指标。当然,必须强调理论调研的质量,注重创新能力的考察,防止考评沦为“学术造假”的助推器,产生“文化垃圾”。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方式。首先在考评步骤方面,主要分为检察官述职、考评组织考核、评议及考评异议四个部分。对考评过程或考评结果有异议的检察官,可以通过复议程序处理。其次在考评频率方面,应当建立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并侧重平时考评的考评体系。在建立平时考评机制的过程中需明确以下两点:一是简便实用的考评指标体系是平时考评的基础,指标体系不宜太过繁琐,否则只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得不偿失。二是建立检察官考评业绩档案,对检察官行为进行追踪、记录,借用网络管理系统,对检察官的办案行为进行动态量化管理,建立电子化信息的终端记录,确保业绩档案的客观性、及时性。
(四)科学、合理地运用考评结果。1.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进行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重要依据,防止恣意提拔任免。2.作为检察官个人,应当参照考评结果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改进,有针对性地改进欠缺的法律知识,完善技能,使各项工作有的放矢。3.社会公众有权获知检察官的职务行为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对检察官的考评结果公开是公众获知其履职情况的一种有效途径。检察院可以通过设立网上专栏、开办公共宣传栏等形式,将考评结果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交流。(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