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监狱管理指监狱针对罪犯进行的改造工作,包括狱政管理、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三个方面。目前,监管方式主要以劳动改造为主,辅之以教育改造。由于监狱内部更注重生产效果、劳动场所、设施等建设,再加上监狱相对隔离社会的状态,使得劳动改造功能很大程度是为劳动而劳动,罪犯在监狱内获得的劳动技能在出狱后可能无处适用。罪犯从出狱后到真正融入社会存在一个过渡期,而这一时期是其再犯罪的危险期。因而监狱监管方式应注重给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提供对接机会,以帮助其渡过这一危险期。
也就是说,监狱管理工作应当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核心。监管方式应注重实现再社会化,创新劳动改造手段的社会化。注意对罪犯实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使得罪犯获得生存技能,顺利回归社会。
监管方式的完善和创新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监狱和社会共同建立劳动力和人才市场专场供需制度。罪犯刑满释放后,如果没有工作岗位,短期内无法获得经济来源,容易重新犯罪。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在于刑满释放前就与社会对接解决劳动岗位问题。2003年《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59条规定,监狱应当在罪犯刑满前一个月,将其在监狱服刑改造的评估意见、刑满释放的时间,本人职业技能特长和回归社会后的择业意向,以及对地方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入《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将安置帮教工作关口前移,当地有关部门直接与监狱管理方对接,二者共同组织建立监狱内劳动岗位社会化专场供需制度。具体操作上,监狱管理方应组织劳动技能培训,招工见面会等工作。安置帮教机构负责社会相应岗位企业的联系工作,尽力缩短危险期,实现无缝对接,以使罪犯出监狱即获得劳动岗位及生活来源。
2.建立健全罪犯再社会化救助基金制度。针对罪犯经济状况的不同进行相关分类,对于既无经济储备,也无亲朋资助的罪犯,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建立罪犯再社会化救助基金。从监狱企业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基金来源,同时建立社会捐款渠道。
3.建立社会劳动保险衔接制度。这一举措比一些监狱已经开展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更能起到激励作用,它破解了罪犯出狱后监狱企业无法再提供岗位报酬的僵局,同时使其社会生活更有保障。更重要的是,其与岗位供需专场制度相互支持,在保险缴纳方面简单方便,企业招用刑满释放罪犯的积极性大大提高。
4.建立健全罪犯入监与出监的再社会化资格衔接机制。现阶段,社会在接纳刑满释放人员方面做得还不够完善,这使罪犯再社会化困难。针对这一问题,建立健全再社会化资格衔接机制是罪犯再社会化的物质基础。比如老弱病残罪犯虽然不能从事强度大的体力劳动,但是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还是可以的,相应的罪犯不存在抵触再社会化情绪。
5.国家政策扶植。罪犯中存在大量的具有一技之长、一专多能的人才,他们限于客观条件,出监后不能施展自身能力,为社会服务,从而打击了再社会化积极性。若国家在此时及时给予创业扶植和产业孵化扶植,必将极大地激发罪犯改造热情和出监后的再社会化积极性。(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家口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