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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喜宽
1月20日,河南省清丰县迎来了新年第一场雪。村里的人一大早就起来了,清扫自家门前和街道上的积雪,方便大家通行。
可是,城关镇某村的老罗起得晚又懒得打扫自家门前的积雪,致使邻村的老谢路过时滑倒。两个人为此理论起来。
老谢:“你咋不打扫你家门前的积雪啊?”
老罗:“我想打扫就打扫,碍你啥事?”
老谢:“我在你家门前滑倒的,你得给我赔礼道歉!”
老罗:“是你不小心滑倒的,干我啥事?谁让你从我门前过的?哪条法律规定你在我门前滑倒,我得给你赔礼道歉?”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项就有规定,你不排除妨碍,就得赔礼道歉!”城关社会法庭法官宋小文闻讯赶到,“从法律意义上讲,任何住户、工厂、机关的门前,都属于公共场所,有法律义务排除各自门前的妨碍,确保畅通无阻,这里头就包括积雪。何况清扫积雪,为他们提供方便是我们中华民族与人为善的优良传统。更别说人家是在你门前摔倒了,你自然应当表示道歉。如果发生意外,你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老罗闻言,略加思索,赶紧向老谢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