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节后一上班,就张某故意伤害案等五起简易程序案件,全部派简易程序专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较好的庭审效果,实现了检察实践与新法精神的无缝对接。
“简易程序”参与审案,更快更规范!
无异议案件可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2年8月,市民孙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客车,在东丽区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64mg/100ml,属醉酒驾车。1月4日上午,针对孙某的案件,在东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跟以往案件不同的是,这起案件将依照新《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133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2000的处罚……”庭审中,专职公诉人依照相关法律条款,提出恰当的量刑建议,最终,该起案件在8分钟内宣告结案,被告人表示无异议。当日,与孙某一案同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还有另外四起,在这些案件中,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可适用新的《刑诉法》,而且询问了被告人,被告人表示同意依简易程序审理此案,通过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时间均在8-10分钟完结。
公诉科科长孙英杰告诉记者,以往此类案件诉到法院需要10天的时间安排开庭,一审结案最少也要半天时间,案件复杂的甚至更长,而适用新《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案件审理办法,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更加简便,诉到法院仅需要3天的时间安排开庭,一审结案的时间更是大幅缩短。
既然“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如此高效快捷,那么,哪些案件可适用该项规定?根据新《刑诉法》第208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提高效率节省资源
“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的监督,提高了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优化了人员结构,提升了办案水平……”
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官告诉记者,在新《刑诉法》实行以前,简易程序案件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独任审判,在新《刑诉法》实行以后,每个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都出庭支持公诉,使简易程序开庭更加规范,更能体现实体和程序公正。
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心生怨恨,2012年8月,他在本市东丽区金钟街遇见被害人,遂用砖头将对方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起诉阶段,被告人对自己的过激行为深感懊悔,在征得其同意后,公诉科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该案件适用刑法234条第一款,犯故意伤害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公诉人的短短几句话,令被告人在庭审中更加明晰了犯罪的危害性及严重性,惩罚教育意义更加凸显。 “从我院对新《刑诉法》先行先试以及实行后出庭支持公诉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效果看,采用专人办理专案,专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大大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效率,节省了办案资源,缓解了案多人少的问题。”
区院工作创新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推出“311+51”办案模式
在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实施以前,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中,根据案件特点及区院公诉队伍的知识水平、年龄结构,探索建立“311+51”简易程序办案模式,力求达到最优办案效果。
“311+51”模式,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采取“三集中、一结合、一转办”和“五简一细”模式。“三集中”指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公安机关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集中提起公诉、法院集中开庭审理。
其中,检察机关将适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案件进行分类,形成简易程序开庭案件电子清单,集中移送法院。“一结合”指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采取分散审查与集中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罪名、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分散审查,对相同罪名案件进行集中审查。“一转办”指将分散审查的案件转办给专人出庭支持公诉,具体是设“简易专职公诉人”两名,专门负责出庭。在案件开庭前三天,承办人将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的电子文书转交专职公诉人,由其全面了解案情,制作出庭预案,科学分配任务,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 “五简一细”是指将审查和出庭环节的程序进行“五简化”:简化讯问笔录,简化审查报告,简化宣读起诉书,简化示证、质证,简化公诉意见等;“一细化”即在量刑建议书中详细写明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相关连接:
“简易程序”在新《刑诉法》中的调整
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只规定了一种简易审判程序类型,且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需经检察院建议或同意,在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相当低。
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增设了“普通程序简化审”这一审判程序,但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仍较为突出。
如今,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部分做了较大修改:一、适度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条件。
一方面,修改后刑诉法第208条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确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新《刑诉法》第20条还增加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增加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另一方面,新《刑诉法》208条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符合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简易程序审判方式作出调整。
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将扩大,最高刑罚可至25年有期徒刑。新《刑诉法》第210条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案件,应当适用合议庭进行审理,以保证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得到公正的量刑。三、完善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新《刑诉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赋予被告人可以决定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程序选择权,而不仅仅是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来单方发动。犯罪嫌疑人拒绝适用简易程序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责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法庭审判。四、增加了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的规定。删除了原153条中有关简易程序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新法第210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通讯员王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