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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市一名男子20年前意外受伤,在输血过程中又感染丙型肝炎。在得知自己患有丙型肝炎后,他将医院和血站诉至法院。前不久,男子就治病新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再次将医院和血站告上法庭。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新发生的经济损失2万余元。
张浩今年50岁,家住本市津南区。1993年6月,张浩在帮助他人维修机器时手臂受伤,后张浩到本市河西区一家医院治疗,医院对其采取输血的治疗方式。之后,张浩身体一直不太好,多次到医院治疗,后来被医院诊断为“丙型肝炎”。经查,张浩所输血液系廊坊市某血站提供。张浩因此将医院和血站诉至法院。2007年,二中院作出判决,判决河西区某医院按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廊坊市某血站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次判决后,张浩又多次就之后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起诉。2012年,张浩就其新发生的损失起诉至原审法院。
经核实,张浩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在本市传染病医院、大港医院等多家医院就医,张浩在原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余元,廊坊市某血站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浩因治疗“丙型肝炎”而蒙受的合理损失应由二被告按照生效判决的比例分别承担,即医院按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廊坊市某血站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确认比例,判决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千余元,廊坊市某血站赔偿1.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张浩和廊坊市某血站均提出上诉。张浩称其为治病债台高筑,医疗费用实际支出为3.8万余元。但一审法院却以处方没有医院章为由对其支付的部分医疗费不予支持。此外,2011年整年,他遵医嘱在家中休息调养,此有治疗医院为其开具的在家休养的证明医嘱。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廊坊市某血站作为供血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责任的比例承担问题有生效的判决予以确认。由于张浩在本次诉讼中需外购药的证据不足,故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二审法院又多判给误工费1000余元。(以上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