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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证据证明证人确实在事发现场,但如果因当时注意力欠缺,不清楚当时发生的情况,如果被要求出庭作证,胡乱应付的话会被认为是作伪证,不去作证的话又会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这不是左右为难吗?”刑诉法确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观点对此制度表示担忧。本文围绕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
证人作证条款中“知道”的内涵
刑诉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按照法律规定,“知道案件情况”是成为证人的前提条件。如何理解“知道案件情况”对确定证人至关重要。按照词汇的解释,“知道”的本意是指“对于事实或道理有认识”。“知道”是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的,属于认识的范畴。
客观事物固然是可知的,但必须建立在发挥主观能动的基础之上,所以在认定证人是否“知道案件情况”时,就需要明确一个逻辑前提:可知并不意味着必知。
证言形成过程的证人心理探析
客观事物可知,但可知并不意味着必知,这为避免乱“点”证人提供了参考。但有人在当时确实“知道案件情况”,在一段时间之后确实遗忘,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是否一定要将其认定为证人,并强制其出庭作证呢?这需对证人心理进行分析。
证人证言的形成是证人主观感性认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其过程遵循心理学和认识论的普遍规律。证人证言形成大致可以包括三个阶段,即感知阶段、记忆阶段和表达阶段。
感知阶段,这一阶段是认识活动的起点,也是一系列复杂心理活动的基础。感知并不会一定对客观事物进行全面准确的反映,它受感知能力、感知者心理倾向等因素影响,换句话说,感知会留存选择性的信息。
记忆阶段,是指人脑对过去经验的保持和再现,是通过识记、保持、回忆三个基本环节在人脑中积累和保存个体经验的心理过程。证人形成的记忆,并不会一成不变,由于人脑的更新机能,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消逝而遗忘。
表达阶段,指证人将自己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和记忆通过口头或书面语言的形式表述出来,以供外界感知或理解。由于个体表达能力存在差异,有人能够全部准确回忆或再现当时的感知,有人只能把部分事实表达出来,而有些人由于语言表达不准确,可能造成表达与事实发生偏差。
通过证言的形成过程看,不管是留存选择性信息、记忆遗失,还是表达能力限制,都是在不断消损原本感知的信息。当信息消损到一定程度时,即使当时确实“知道案件情况”,但由于没有及时把信息固定下来,证人已经无法把曾经记忆的信息表述出来,强制这样的证人出庭作证,会造成证人难堪或证人权利被侵犯。
证人出庭作证的判断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如果确认证人没有严格标准限制,可能会造成对证人权利的侵犯。
那么,对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什么样的标准进行认定呢?从证言的形成过程看,证言是一种主观认识,外界很难准确判断。如何使证言能够被准确判断,需要将信息客观固化。即证人通过自身的信息表述方式把记忆的信息固定在外界能够识别的客观介质上,如文字写书、录音等。当把证人的这种主观认识进行信息客观固化后,这种主观认识就有了客观的物质表现,能够向他人传递其需要表达的信息。如果传递出来的信息正是查明案件的所需,就可以确定此人为案件的证人。所以,行为人的信息客观固化是确定证人的客观依据。把信息客观固化作为确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标准不仅能防止错误确认证人,也能防止法院滥用强制权伤及无辜。
因此,能够出庭作证的证人比一般意义上的证人范围更窄,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因知道案件情况而通过信息固化方式表述出查明案件所需信息的人。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以上分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必须符合以下几方面条件。
1.确定主体证人的客观条件。证人知道案件情况且将知道的关于案件信息固化在客观介质上,为外界所能够识别,而且客观固化的信息正好是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信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前提是他们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之前能够清楚证言的内容。没有客观固化信息的存在,证言不为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了解,所谓异议更无从谈起。
2.确定标的证言的适格条件。首先,证言被有权取证人员调取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即证言进入到诉讼程序。其次,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再次,证言被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有疑问,并向法官提出,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询问与质询。
3.适用强制到庭的程序条件。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已经得到了法院通知。
4.适用强制到庭的行为条件。即证人拒绝出庭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