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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刘志敏魏洪爽)两男子明知购买的车辆系他人犯罪所得,仍进行购买并销售牟利。日前,二人均被北辰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2月某日,本市无业男青年焦某在北辰区某医院附近,明知一辆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比亚迪”汽车(鉴定价值2.4万元)系犯罪所得,仍以2000余元价格从武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后焦某在北辰区一地铁站附近将该车卖与河北省男青年张某,张某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有效证件,仍予以购买,后其又以1.3万元价格转卖给案外人窦某。
焦某还于同年12月下旬某日,在北辰区一所中学附近,以4000余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一辆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比亚迪”汽车(鉴定价值3.2万余元)。后焦某为销赃购买虚假的车牌及车证手续,并于2012年2月将该车低价卖与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