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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的处罚决定在审查后可撤销、纠正
本报讯首席记者吴跃强昨天,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提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四类重大行政处罚须备案审查。
据了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达到可以依法要求听证的数额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
《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下列行政许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
《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强制: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办法》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送备案,不按规定备案将追究责任人。备案审查机构对经登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机关限期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异议,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研究处理。
按照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经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在政府公报(政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