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老胡说法
在现代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生活都与银行息息相关。
人们无论是去银行存款还是贷款,抑或是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从法律角度而言,都是与银行建立了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因而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序良俗以及行业惯例履行各自义务。如果不能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甚至违约,便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近年来,银行业除了开展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之外,还不断开拓新的服务领域,提供新的服务类型,诸如各种理财产品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各种新兴业务。由于许多客户尤其是许多中老年客户对银行的新服务类型不熟悉、不了解,容易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甚至上当受骗落入陷阱。因此,这就要求银行业的工作人员更加尽职尽责,履行提醒、说明、示范的义务,这不仅是一种工作精神,更是一种法律责任。
银行业服务水平虽然不断提高,但敷衍塞责、忽悠客户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给客户造成损失后又百般推卸责任,造成纠纷和诉讼。从本期案苑版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银行与客户发生纠纷,责任往往在居于强势地位的银行一方,这说明银行业在服务中还有不少漏洞和瑕疵。堵塞漏洞、消除瑕疵,既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又需要提高敬业精神,唯其如此,才能提高银行的公信力,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 (胡勇)